年終尾牙抽獎屬機會中獎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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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尾牙抽獎屬機會中獎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蘋果日報)


適逢歲末聯歡之際,各行各業一年一度的年終尾牙正如火如荼的展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此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員工於尾牙活動中所取得之摸彩獎金或奬品,別忘了應有的扣繳義務哦。

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機會中獎所得時需負之扣繳義務如下:

(一)所得人如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應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如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

(三)營利事業提供摸彩獎品如係購入者,應以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金額為給付額,如係自行生產製造者,應以該項商品之時價為給付額,依上述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有關給付居住者106年度所得,應於107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請扣繳義務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公告時間:2018-2-1
文章來源: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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