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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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圖取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就受控交易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相關文據,該局彙整查核移轉訂價案件時常見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如附表。


  該局指出,依106年11月13日發布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條文,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者,應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及同準則第22條之1第1項、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最終母公司、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請注意避免發生附表列示常見錯誤情事及依規定送交相關資料。

 

公告時間:2018/04/12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B64421AB55737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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