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薈素有毒! 食藥署明年起限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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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1

蘆薈用途廣泛,從擦的到吃的都有,常被人用來紓緩曬後肌膚,也是許多食品和保健品的添加物,但過去發生有民眾過量食用蘆薈速導致腹瀉,食品藥物管理署17日預告「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含蘆薈食品之標示」草案,規定以蘆薈為食品原料,需完全去皮才可加工使用、且蘆薈素(Aloin)每日不得超過10毫克;另要求標示警語,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款。

 

蘆薈素有毒!  食藥署明年起限制含量

(圖/取自網路)

 

蘆薈素存在於蘆薈綠皮中,屬有毒物質,吃下肚容易刺激皮膚和腸胃道系統,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顏宗海提醒,恐引起腹瀉、孕婦子宮收縮等副作用,嚴重腹瀉恐脫水,無論外用或內服,最好去皮再做使用。過去國內曾有將蘆薈連皮打汁喝下肚,結果引發肝腎衰竭案例,因此,食藥署首次有明確規定含蘆薈素的商品含量限制,預告的草案內容新規定,要求蘆薈素(Aloin)每日不得超過10毫克。

 

蘆薈素有毒!  食藥署明年起限制含量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自106年1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起製造的蘆薈產品應標示「不建議經期、懷孕或哺乳期婦女、12歲以下孩童、腸胃不適、腹痛患者及腎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義字樣的警語,但蘆薈產品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0.1毫克/公斤可免標警語,若蘆薈素違規超標或未依規定標示警語,衛生單位可要求業者將產品下架並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可罰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款。

 

食藥署強調,預告草案後,有六十天的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之後預計連同警語標示,一併在明年實施。規定正式發布施行後,如經查獲蘆薈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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