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視為股利所得

2017-11-01
  • A
  • A+
  • A++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視為股利所得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併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部分,無論是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該部分差額均視為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合併常見的「先買後併」策略,是先以公開收購的方式向股東買下股票,再以合併方式消滅公司。股東若是在公開收購階段賣出股票,僅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不須就所得部分繳稅;但股東若是獲配公司消滅後的合併對價,對價超過出資額的溢額即為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以現金為對價的方式合併甲公司,甲公司的股東持有股份因而註銷。若甲公司某個人股東獲分配現金800萬元,扣減原始投資股金200萬元,600萬元的溢額即屬於股利所得,非屬證券交易所得,該個人股東須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若股東非原始投資人,而是在股票市場中買賣持有股份,股票的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股東可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向公司主張,並據以計算股利所得,以確保權益。【#43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素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86

 


公告時間:2017-11-1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632

 

  • 本文評論:
分享: